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3名监事组成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监事2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列席会员大会,列席理事会,监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;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,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2、审查本会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。
3、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。
4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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